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消费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中心或者在旅行社登记注册;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由旅行社委派,并佩戴导游证。旅行社聘用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只能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服务单位从业,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