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消费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