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利用古城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景观等文物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保护第一,利用第二,不得改变、损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