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废止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