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