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消防、防空、抗震、防洪、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划要求与用地界线外的相邻用地合理分摊建筑间距。
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两侧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物高度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确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且主、次干道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十米,支路两侧多层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五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十米。
沿街大型公共建筑、位于城市重要节点以及能够形成沿街广场、集中绿地、停车场地区域的建筑,应当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其他沿街建筑可以局部增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