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规划涉及有日照需求的建筑物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日照的规定,并采取日照分析法确定。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