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