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水源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二)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