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事务信息: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机关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会议费、接待费、通讯费、印刷费、出国考察费等大额资金支出情况;

(四)公车使用情况;

(五)干部交流、考核、任免、奖惩和事业单位专项拨款、职称评聘情况;

(六)机关、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