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办事信息:(一)服务内容;(二)收费标准;(三)办事程序;(四)办事纪律;(五)服务承诺;(六)投诉监督办法以及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