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公开政务信息的机关在公开工作中打击反映、举报、投诉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