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机关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