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者建设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经批准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城乡建设需要或者临时使用期届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设施。为建设主体工程申请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申请规划核验之前拆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