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