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依据。城镇居住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