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导则,指导建设。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