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