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