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