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防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