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企业章程;(二)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市场信用,依法纳税;(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四)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向社会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鼓励企业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