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立非营利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