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第五章 开放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