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开展和推动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和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大研发创新力度,优化出口结构,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提高产品质量,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