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北部新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集约化开放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集合使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优惠政策,在土地、金融、财税、经济管理等促进开放方面先行先试。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