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审批、修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