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供应、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进行开发建设,但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