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七条有效城市规划委员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规划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草案修改完善,报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草案应当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草案,城市、县人民政府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