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专家论证意见及审查意见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由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监控的区域,其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