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有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