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