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部分变更的审查批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预算执行中因为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