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的要求,加强对本级预算及其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对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本级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