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将上一年及当年上半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