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