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和审查报告第十六条已修改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和会前的初步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预算草案安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二)对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建议;(三)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四)对预算草案和预算草案的报告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五)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