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其部门预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