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废止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对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或者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界限和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