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