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上级工会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