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对标识标牌、景区(点)道路、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服务设施进行一体化规划和建设。旅游景区(点)、主要商业街区、宾馆饭店和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外文导向指示牌、警示牌和说明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