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优惠待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