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经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分得的资金可以按规定汇出境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