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批准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经营者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海关、商检等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发区设立机构,直接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