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退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