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