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标识或者在服务单据、信誉卡等消费凭证上承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和解不成的,经营者同意纠纷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