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效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悬挂标识或者在服务单据、信誉卡等消费凭证上承诺,一旦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双方和解不成的,经营者同意纠纷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