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社区以及商场、市场、旅游景区等经营者建立消费者维权服务点(站)。消费者维权服务点(站)应当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绿色消费,接受消费者咨询、投诉。消费者组织保护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