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谎报用工用料、偷工减料;(二)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材料;(四)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等过度修理行为;(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