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谎报用工用料、偷工减料;

(二)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材料;

(四)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等过度修理行为;

(五)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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